《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法釋〔2025〕1號,以下簡稱《解釋》),于2025年1月15日發布,并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解釋》聚焦重婚效力,夫妻間給予房產,父母為子女婚后購房出資,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人民群眾關心的審判實踐疑難問題,積極回應人民群眾新需求新期待。重點內容有哪些?
1、明確重婚絕對無效的立場
重婚違反我國一夫一妻的基本婚姻制度,是違法犯罪行為。即使訴訟時合法婚姻當事人已經離婚或者配偶已經死亡的,重婚的婚姻亦不能自以上情形發生時轉為有效。
2、規制通過離婚方式意圖逃債行為
債務人通過離婚將全部或者大部分夫妻共同財產轉移給未負債一方,以降低自身償債能力逃避債務,是不誠信行為。如果債務人有上述情形,債權人可以請求撤銷離婚協議中相關財產分割條款,以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3、明確同居析產糾紛財產分配規則
同居不同于婚姻,同居雙方不適用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制,一方不當然享有同居期間另一方所得財產。《解釋》規定,同居析產糾紛中以“各自所得歸各自所有”為基本原則。財產無法清晰區分的,以雙方出資比例為基礎,綜合考慮共同生活情況、有無共同子女、雙方對財產貢獻大小等因素進行分割,妥善平衡雙方利益。
4、明確父母給子女購房出資時房產分割原則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為子女購房,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區分兩類情況分別予以規定。
一方父母全額出資:
一般判決該房屋歸出資人子女一方所有,但要綜合考慮婚姻家庭實際情況確定是否需要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一方父母部分出資或者雙方父母出資:
以出資來源和各方出資比例為基礎,綜合考慮婚姻家庭實際情況判定房屋歸屬和補償數額。
5、明確夫妻間給予房產的處理規則
尚未轉移登記的:
給予方不能任意撤銷,可以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結合給予目的,綜合考慮婚姻關系存續時間、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等因素,判決房屋歸屬和補償情況。
已經轉移登記的:
婚姻關系存續時間較短且給予方無重大過錯的,判決房屋歸給予方,但要綜合考慮婚姻家庭實際情況確定是否需要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6、明確違反公序良俗的贈與無效
《解釋》明確規定,一方為重婚、與他人同居等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目的,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行為無效。夫妻另一方訴請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切實保障夫妻共同財產權,踐行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7、堅決預防和制止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
針對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問題,《解釋》通過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或人格權侵害禁令、監護權糾紛中暫時確定未成年子女撫養事宜、離婚糾紛中確定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撫養時將該行為作為不利因素考慮三個條文予以規范,明確該違法行為的各種不利后果,形成立體法律保護網,護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8、家務勞動價值獲認可,全職主婦補償無上限
首次突破性提出“家務勞動補償制度”,全職主婦(夫)可依據家庭貢獻主張補償。離婚訴訟中,夫妻一方有證據證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請求另一方給予補償的,人民法院可以綜合考慮負擔相應義務投入的時間、精力和對雙方的影響以及給付方負擔能力、當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確定補償數額。
9、直播打賞是“揮霍”
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在網絡直播平臺用夫妻共同財產打賞,數額明顯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費水平,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可以認定為“揮霍”。另一方請求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請求對打賞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0、孩子成年允許追“舊賬”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未按照離婚協議約定或者以其他方式作出的承諾給付撫養費,如果子女已經成年并能夠獨立生活,直接撫養子女一方請求另一方支付欠付的費用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要注意的是,在關于父母為子女婚后購房出資、夫妻間給予房產等具體案件法律等情形的規定中,都提到了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結合婦女對家庭的獨特貢獻,在司法實踐中會產生維護婦女兒童利益的積極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下一步將繼續總結審判實踐經驗,通過發布典型案例、法答網答疑、案例“入庫”等方式加大對家事審判的指導力度。
法律始終強調家庭成員應當共同努力、互相關愛、互相幫助,既不能因短暫婚姻獲得大額財產,也肯定每個人對家庭付出的價值,家和方能萬事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