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家庭暴力事實證明難,是因為家庭暴力通常發(fā)生在隱秘場所,或者離開了現(xiàn)場后,事過境遷,受害人常常難有證據(jù)證明其受到的傷害與對方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完不成舉證責任,其指控就得不到法院支持或者被駁回。
近日,公安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國家衛(wèi)生健康委、全國婦聯(lián)、國務院婦兒工委辦聯(lián)合印發(fā)《關于加強家庭暴力告誡制度貫徹實施的意見》,旨在進一步發(fā)揮家庭暴力告誡制度作用,積極干預化解家庭、婚戀矛盾糾紛,有效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wěn)定。
意見共24條,采取條款式結構,對告誡制度的實體和程序規(guī)范、告誡制度與相關制度的銜接、告誡制度的具體實施等分別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
一、基本證據(jù)條件
針對社會關注度較高的家庭暴力證據(jù)標準等問題,意見明確,公安機關認定家庭暴力事實的基本證據(jù)條件包括:
1
加害人對實施家庭暴力無異議的,需要加害人陳述、受害人陳述或者證人證言;
2
加害人否認實施家庭暴力的,需要受害人陳述或者證人證言以及另外一種輔證。
二、8種輔助類型
同時,意見明確了公安機關認定家庭暴力事實可以適用的輔證類型:
1
記錄家庭暴力發(fā)生過程的視聽資料;
2
家庭暴力相關電話錄音、短信、即時通訊信息、電子郵件等電子數(shù)據(jù);
3
親友、鄰居等證人的證言;
4
當事人未成年子女所作的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證言;
5
加害人曾出具的悔過書或者保證書;
6
傷情鑒定意見;
7
醫(yī)療機構的診療記錄;
8
相關部門單位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記錄。
三、明確8個有關部門職責任務
為切實推動健全各部門協(xié)同的反家暴工作體系,意見明確了黨委政法委、法院、教育、民政、司法、衛(wèi)健、婦聯(lián)、婦兒工委等八個有關部門的職責任務及工作銜接機制。如規(guī)定教育、衛(wèi)健、民政等部門應當加強反家庭暴力業(yè)務培訓,督促指導學校、幼兒園、醫(y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落實強制報告制度,在工作中發(fā)現(xiàn)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等。
公安機關應當將告誡情況及時通知當?shù)鼐用裎瘑T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lián)合會和鄉(xiāng)鎮(zhèn)(街道)綜治中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派出所共同查訪,或者單獨進行查訪。基層婦女聯(lián)合會應當協(xié)助和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合力做實家庭矛盾糾紛化解工作。
僅2023年,根據(jù)《反家庭暴力法》有關規(guī)定,全國公安機關出具告誡書9.8萬份,有效發(fā)揮了告誡制度預防制止家庭暴力的“警示器”“緩沖閥”作用。
關于家庭暴力的五問五答:
問
什么行為才稱得上是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第一章第二條明確規(guī)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jīng)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相較《婚姻法解釋一》中對家庭暴力的解釋多了“經(jīng)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將原來模糊不清的“其他行為”進行了具體說明。所以,家庭暴力不只局限于“動手”,不適當?shù)摹皠涌凇币矔|碰到法律禁區(qū)。
問
面對家庭暴力,哪些人有權利反映求助?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都有權利反映情況、進行求助。
問
受害人可以向哪些部門求助?
既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lián)合會等單位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除此之外還要求強制報告,即學校、幼兒園、醫(y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fā)現(xiàn)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未按規(guī)定向公安機關報案,造成嚴重后果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問
家庭暴力的加害人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家庭暴力情節(jié)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法中對情節(jié)輕重的界定未作具體說明。
問
反家庭暴力法的適用范圍?
反家暴法,顧名思義肯定適用于家庭成員之間,現(xiàn)有法律對家庭成員的界定是基于血親、姻親和收養(yǎng)關系形成的法律關系。除此之外,該法附則中明確表示“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guī)定執(zhí)行”,也應該就意味著監(jiān)護、寄養(yǎng)和同居等關系的人之間發(fā)生的暴力也被納入到家庭暴力中,受到法律約束。
總之,家暴不僅破壞家庭的和睦,同時也會威脅社會和諧。因此,反家暴不僅是家事,也是國事,需要全社會共同參與。這個過程中,既需要受害人能積極維護自身權益,注重證據(jù)收集;也需要周邊鄰居、親朋好友的積極幫助;同時還需要相關部門的積極工作,完善執(zhí)法流程,注重權益維護,暢通工作銜接。
就此去看,《意見》的出臺,無疑完善了反家暴法律體系執(zhí)法層面的問題,讓反家暴的法律體系更好地發(fā)揮作用。
我來說兩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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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初,《江蘇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修改)已列入省人大年度立法工作計劃,這是我省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大事,為了更好從立法源頭保障婦女權益,匯集廣大婦女的立法訴求、意見和智慧,我們在這里開辟一個“省條例修訂,我來說兩句”征求意見窗口,請大家集思廣益,多提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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