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日特輯
· 憲法與她 ·
(下)
憲法是根本大法男女平等原則是憲法的一項重要內容也為保護婦女權益提供了明確的憲法依據憲法里有哪些內容和女性權益有關?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我國《憲法》第四十八條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干部。
我國《憲法》第四十九條明確規定:
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憲法規定了男女平等原則,以此為依據,我國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一系列關于婦女人權保障的法律,全面體現男女平等的憲法原則,明確保障婦女權益。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婦女享有
與男子平等的政治權利
(1)保障婦女管理國家、社會事務的權利。婦女有權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婦女和婦女組織有權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婦女權益保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現實中,越來越多婦女作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政議政,反映女性群體的訴求。廣大婦女群眾也可以通過“12345”市民熱線、“12338”婦女維權熱線等途徑提出有關婦女權益保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2)保障婦女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我國婦女年滿18周歲,只要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保障婦女參政議政。國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國和地方各級人大的婦女代表的比例,積極培養和選拔女干部。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培養、選拔和任用干部,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擔任領導成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保證有適當數量的婦女成員。
(4)加強婦女聯合會在婦女參政中的作用。婦女聯合會及其團體會員,可以向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推薦女干部;此外,婦女聯合會還可以代表婦女積極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二、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
勞動和社會保障權利
(1)禁止性別歧視,將就業性別歧視納入勞動保障監察范圍。現實生活中,用人單位將招聘條件限定為男性或者規定男性優先、將妊娠測試作為入職體檢項目、將限制婚育狀況作為錄用條件等均屬于就業歧視行為,若婦女遭遇上述行為的,可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投訴,也可向婦聯、工會求助,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婦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提供同等價值的勞動,女性和男性均應獲得相同的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3)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健康以及休息的權利。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職工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辭退女職工等。
三、婦女在婚姻家庭和財產權益中
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1)婦女對夫妻共同財產有平等處理權及共同記名權。婦女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與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受雙方收入狀況等情形的影響。對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動產以及可以聯名登記的動產,女方有權要求在權屬證書上記載其姓名等。
(2)夫妻雙方均有共同照顧家庭生活義務。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男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男方給予“家務補償”。
(3)繼承權男女平等。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繼承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喪偶婦女依法處分繼承的財產。
(4)保障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