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阿芳與阿強(均為化名)于2021年協議離婚。2024年,阿芳向沙縣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主張兩人離婚后,阿強多次無故毆打、威脅、辱罵阿芳,經常騷擾、跟蹤阿芳及其親屬朋友,導致阿芳無法正常生活及經營店鋪。阿芳經報110處理,阿強并未就此收斂,阿芳擔驚受怕、精神緊張,日常生活受到嚴重影響。
法院判決
沙縣法院經審查認為,根據阿芳的陳述及其提供證據證實,阿強有威脅、騷擾、跟蹤、接觸或以電話、短信等方式,侮辱、誹謗、威脅阿芳及其近親屬,阿強的行為嚴重傷害了阿芳的身心健康,嚴重影響了阿芳的正常生活。阿芳符合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予以支持。
綜上,法院裁定禁止阿強對阿芳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阿強騷擾、跟蹤、接觸阿芳及其相關近親屬;禁止阿強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郵件等方式,侮辱、誹謗、威脅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如阿強違反上述禁令,法院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官說法
2023年1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正式施行,明確將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范圍擴大至戀愛、交友、終止戀愛關系、離婚之后的階段。正如本案,阿芳與阿強雖已離婚,雙方已非家庭成員,但阿強仍多次騷擾阿芳,嚴重影響阿芳的正常生活,法院遂為離婚后的阿芳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最大限度發揮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預防和隔離功能,充分保護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愛是尊重和接納,并非控制和索取,甚至升級為暴力糾纏,面對家庭暴力,我們應堅決地拿起法律的武器,勇敢地維護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