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張丹與張浩是姐弟,從小關系親密。張丹一直對弟弟疼愛有加,結婚后也經常在生活上、經濟上給予弟弟幫助。張丹名下有一套本市房產,長期設定有抵押登記,因弟弟無房,張丹與丈夫便決定把這套房子給弟弟一家居住使用。
于是,夫妻倆向張浩出具一份《承諾書》,表明自愿將張丹名下這套房產無償贈與張浩,并隨時可辦理公證手續。之后,張丹夫婦將出售這套房產等權利公證委托給張浩,張浩及其家人搬進來居住,但雙方并未辦理房產過戶及贈與公證手續。
4年后,張浩打算出售房屋,便多次要求姐姐、姐夫盡快償還銀行抵押貸款,注銷抵押登記,但姐姐、姐夫沒有同意。之后,張浩就以張丹(甲方)的名義將房產以1400萬元出售給林某,雙方簽訂一份《房屋買賣交易合同》:約定購房款分三期支付。其中,首期款570萬元,存入置業擔保公司指定的賬戶,以滌除房產的抵押登記;第二期款40萬元,在辦理完按揭抵押手續當日支付到張浩名下賬戶;第三期款790萬元,通過銀行商業貸款方式支付到甲方權屬人張丹名下賬戶(該銀行卡由張浩持有)。
之后,林某依約支付首期及第二期購房款,銀行亦依約將購房貸款790萬元發放至張丹名下賬戶。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弟弟屢屢向姐姐、姐夫催討房屋解押款,姐弟倆心生嫌隙,張浩將張丹夫婦起訴至法院。
張浩認為,姐姐、姐夫既然已將房產贈與自己,那1400萬元的購房款就應歸自己所有,他們應該清償房產的解押款570萬元,還要協助支取打到張丹銀行卡的790萬元。
張丹夫婦認為,比較溺愛張浩,是考慮到弟弟無房才將房產贈與他。現張浩對張丹存在不滿情緒,雙方進而發生沖突、矛盾,他們決定撤銷對張浩的贈與。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丹夫婦出具的《承諾書》中明確表示,將房屋贈與張浩,而張浩持有該《承諾書》并起訴要求張丹夫婦履行協議,應認定其已經接受贈與,故雙方贈與合同關系已經成立并生效。
但本案中的贈與合同,并不屬于法律規定中不得撤銷的贈與合同,且房屋產權始終未轉移變更至張浩名下,張丹夫婦有權行使任意撤銷權。現張丹夫婦明確表示撤銷贈與,故張浩的訴求缺乏法律依據。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張浩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贈與合同具有無償性和非交易性的特征,贈與人將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本質上屬于一種施惠行為,受贈人是純獲利益者,贈與人撤銷贈與的一般不會損害受贈人的權益,因此,法律賦予贈與人任意撤銷權,以平衡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對于不動產而言,所有權的轉移應以變更權利登記為要件,交付并不代表所有權的轉移,因此,贈與的房屋在交付后、權利登記變更之前,仍屬于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任意撤銷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