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9年8月,原告宋某與被告德某經人介紹相識,同年12月20日,二人在宋某老家舉辦婚禮,但未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德某因不滿與宋某共同生活,便返回康定老家,至此雙方就未在一起共同生活。二人婚宴由宋某家人舉辦,婚宴消費轉賬記錄14600元,婚紗照攝影費18000元,彩禮20000元。二人交往期間,宋某及其長輩向德某微信轉賬共計40520元,其中,宋某母親轉賬2900元、父親轉賬500元、二姨轉賬1000元,宋某個人轉賬36120元。
現原告宋某認為,被告德某舉行婚禮后消失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康定法院要求被告返還財產。
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借婚姻索取財物違反了婚姻自由原則,應當堅決予以打擊。彩禮是男女一方婚前給予另一方的財物,性質上是以結婚為目的的附條件贈與。本案中,原、被告雙方舉行婚禮后,并未辦理結婚登記,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之規定。最終法院依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及考慮案件具體情況,對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全部彩禮的請求,依法酌情支持51900元。
同時,對于原告要求被告返還的不屬于彩禮的財物,包括:一方在節日或者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等,判決被告不予退還。
法官說法
彩禮不僅是一種法律行為,還深深植根于中國傳統文化中。在很多地方,彩禮的多少和種類常常與當地的經濟條件和社會地位關聯。彩禮的給予和接收不僅體現了雙方家庭的經濟狀況,也反映了對未來婚姻的期望和承諾。
法院在審理婚約財產糾紛案件時,不會僅以是否辦理婚姻登記作為衡量標準,而是會更關注實質要件,即共同生活時間長短、是否共同生育子女、未辦理結婚登記的雙方過錯、彩禮數額以及當地的風俗習慣等因素,酌情確定返還數額,以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愛情不需要用金錢來證明。在自己的能力范圍內,接受款項的一方,若確實是受贈或有其他經濟往來,也要注意留存相關證據,避免承擔本可不用承擔的債務。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